道德,礼仪,民事
在牧之滨 https://bin.zaimu.de/post/20171030
传统上有种说法, 认为摩西律法分为道德律, 礼仪律, 民事律三种, 其中后两者被废除了, 而道德律延续了下来. 该说初看似乎有些道理, 但细想这三种律法的概念更像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摩西律法本身似乎并不在意这种区分.
我们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申22:5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
B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C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D9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E10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F11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G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穗子。
这段是一个整体, AG都是在说衣服这是明显的, 其本身是一个七日创造的结构, 但这于本文并不重要. 我们若按照三律的分法, 大概有:
道德律: A.B
礼仪律: DEFG
民事律: C
一般会认为A仍然是有效的, 所以归类为道德律.
B是否有效呢? 这很难说, 认为有效的会把他归类为道德律, 认为无效的会认为他是民事律或者礼仪律.
C似乎仍然是有效的, 但这个怎么看也不像是道德律, 于是我们会说他里面含有普遍的 “不可杀人” 的道德原则, 所以是有道德律的成分的, 所以有效. 但问题在于, 基本上没有一条民事律会没有道德原则涉及到里面.
D-G同样存在着这种争议, 他们看起来更像是礼仪律, 但我们又没有办法否认其道德原则. 同时呢, 这些是不是民事法则也是很难下定论的.
所以, 这三律的区分于我们认识这些律法并没有什么帮助, 同时, 我们也没有什么合理的办法区分清楚这三律. 与其说我们认出这是道德律所以认为其有效, 还不如说, 我们是先认为他是有效的所以把他归类为了道德律. 同理, 一些律法我们认为是无效的, 所以把他们归类为礼仪律. 谁是因谁是果也是说不清楚的.
这导致什么结果呢? 事实上我们只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认定某条律法是否有效. 三律的区分只是用于把我们的喜好合理化, 而并没有提供合理的依据, 只是给自己制造了有了什么理论依据的幻觉罢了.
另一个角度来看, 若三律的区分决定了该律法是否有效, 那么这种区分显然是极为重要的, 是性命攸关的. 但从上例来看, 无论怎么划分, 这短短的七八节经文里面就混杂了各种律法. 这在摩西五经中并不是特例, 而是普遍现象. 所以说圣经/摩西的写作根本就没有考虑这种区分, 而是混杂在一起同等对待的. 所以, 这种三律说更像是人为强加到经文之上的, 并不同于圣经所固有的思路.
综上, 三律说更像是骗人的把戏.
但骗人也是需要资本的, 就像那古蛇的谎言, 里面还是有一定的真实性的. Jordan 的 <Symbolism: A Manifesto> 里写到:
We are told in Scripture that everything is confirmed by the testimony of two or three witnesses. In my opinion, so-called Hebrew parallelism as a literary device flows from this basic fact of existence, as does the doubling of the Hebrew verb “for emphasis” (verbal pleonasm; Heb. 6:13-18). The fact that God sees fit to confirm His word with an oath-sign (sacrament) is not a condescension to our weakness, but a reflection of His Triunity.
There are, accordingly, three special symbols that God has given which reveal Him to His people. They are: man himself (the image of God), the Word, and the Sacraments. Satan has sought to pervert these symbols, and thus redirect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He perverted the Word in his conversation with Eve. He perverted the sacramental symbols of the two trees, saying that there was no harm in eating from the wrong tree. He perverted the revelation of God in man by bringing man into sin.
这里提到三类特别重要的符号: 道, 圣礼, 人, 这对应着bull的Word-Sacrament-Government的模式. 这个三元组是神的三一性的表达: 治理特别与圣灵相关, 圣礼特别与圣子相关, 道特别与圣父相关. 这又对应着Garden-Land-World, 以及Ethical-Social-Physical.
三律与这些三元组有一个对应:
道德律-Ethical-Word
礼仪律-Social-Sacrament
民事律-Physical-Government
可见, 三律其实不过是这些三元组换了种提法罢了.
若如此, 三律岂不是正确的吗?
问题就在这里了: 这些三元组并不是对同一类事物的划分, 而是上帝对同一事物的三方面的见证, 正如同上帝的三个位格共同的见证. 他们是三而一的, 有时是同一事物的三个阶段. 换言之, 三者是相互印证的, 是共存的. 他们也类似于上帝的三一有个 “彼此内驻” 的关系,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这解释了摩西为什么总是把三律混在一起, 因为这是上帝的律法在三个方面的共同见证.
所以, 把律法分为三律并非完全不可以, 但要知道三律相互并不是排斥的, 每一条律法里面都可以同时包含三部分, 只不过强调的比例不同罢了.
但是, “道德律有效礼仪民事无效” 这种说法却是有根本性错误的, 是无法接受的. 这种说法类似于说圣父有效圣子圣灵无效, 或者只强调圣灵而否定圣父之道及圣子的救恩. 这本质是上否定了三一神论.
三者要么都有效, 要么都无效. 既然如此, 没有必要严格的区分三者, 当然这区分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为什么很容易觉得道德律是永恒的呢?
这是一种错觉.
我们知道摩西律法是一种预表, 其实体是一种属灵的律法. 我们也可以将两者称为外在律法与内在律法. 并非道德律在新约仍然有效, 而是摩西律法所预表的属灵/内在律法是有效的. 这个内在律法常常看起来很像道德律, 而道德律看起来也很像内在律法, 但这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概念上说, 内在律法不一定是只包含伦理/道德的, 它是可以包含礼仪及民事的成分的. 比如要顾念穷人, 这不仅仅是抽象的伦理, 也表现在外在的礼仪及民事行为.
另一方面, 所谓的伦理道德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 比如兄妹结婚, 或者多妻制, 这些在不同的圣经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
从外在表现上看, 所有摩西律法都是有一个内在的属灵教导的, 这与其是否是所谓的道德律无关.
罗马书提到过刻在外邦心里的 “律法的功用”, 这个也常被称为是 “道德律”, 但这个其实是与摩西的成文律法所对应的 “不成文律法”. 摩西律法是上帝的文字启示, 而这个律法的功用则是上帝在人良知中的启示. 所以这个其实类似我们所说的内在律法, 只是它是原始/朴素/先天/直觉的, 而我们的内在律法则是建立在特殊启示及圣灵的基础上的, 但它们都是直指人的内心的. 其实在摩西律法之下良心的功用与外邦仍然是一样的, 每个人最终都是按自己的良心受审判, 只是因为摩西律法的存在, 以色列人的良心除了原始良知之外也需要对这摩西律法负责.
所以, 三律说其实是混淆了伦理道德与属灵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