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的划分
在牧之滨 https://bin.zaimu.de/post/20160620
十诫有几条? 当然十条啊! 但倒底是哪十条啊? 这是个问题.
出 20: 1 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
I | 2 我是耶和华―你的 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
II | 4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象,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5 不可跪拜那些象,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6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
III | 7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
IV | 8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9 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10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 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11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
V | 12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
VI | 13 不可杀人。 |
VII | 14 不可奸淫。 |
VIII | 15 不可偷盗。 |
IX | 16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
X | 17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
上面是一个近代比较常见的划分, 在此称为常分. 有人会认为2节是序言并不属于I, 这虽无伤大雅, 但美感上还是有破坏的. 更大的问题在于, II中, “ 5 不可跪拜那些象,也不可事奉它” 直译应该是 “不可跪拜它们, 也不可事奉它们”, 而 4 中的 “偶像” 却是单数, 所以5中所指的 “它们” 并不是4中的 “偶像”. 即便这种语法可以接受, 但既然不可以雕刻偶像, 又哪里来的偶像供你跪拜事奉呢?
常分的另一问题是 X 中的两个贪恋. “也”是译者加的, 若此是独立的一句, 那为何不说成是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 反之, 若此看为一条, 那13-16为何要看为四条?
另外我们细看安息日一条: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10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 神当守的安息日。
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
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这是一典型的对称结构. 同样的, 2-6 有:
我是耶和华你的 神,
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们**。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象,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它们**,也不可事奉**它们**,
因为我耶和华你的 神是忌邪的 神。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与安息日结构类似.
所以也没有理由把这段分开, 正如同我们不能把六日做工与第七日不做工分为两条诫命. 将此视为一条不但与其文学结构一致, 也回答了 “它们” 是指什么, 而2也不再是一个序言, 而是与最后给出的原因相呼应. 2是回顾过去的历史, 而6则是展望未来.
这样十诫就可以这样划分了: 2-6(I,II)为第一条, 17(X)分成九,十. 本文采用此划分, 称之为[奥古斯丁划分].
在[奥古斯丁划分]下可以把十诫整理成如下形式:
x | 左 | 右 | |
---|---|---|---|
A | 1 !偶像 | 2 !妄称主名 | 上帝 |
B | 3 安息日 | 4 父母 | 上帝->人-行为 |
C | 5 !杀人 | 6 !奸淫 | 人-身体 |
D | 7 !偷盗 | 8 !假见证 | 人-行为 |
E | 9 !贪恋房屋 | 10 ! 贪恋其它 | 人-意念 |
十诫分成左右两列, 五行.
从行看, 这五行构成了一个对称结构. 其中A/E感情浓厚, B/D关注行为, C关注身体/生命.
B行为什么可以看为是一对呢? 因为它俩是唯一没有”不可”的, 又都是从A延伸而来的, 正如D是从E延伸而来的.
从列看, 左列->右列是一个一到多, 头到身体的关系.
上述内容参考了 M.Cline 的文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