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可以分手吗?

在牧之滨 https://bin.zaimu.de/post/20130630

据说幸福的都是一样的,不幸的各有不同。大概没有人会毫无理由的就想分手,分手都是悲剧。但我想抛开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谈谈圣经到底如何看这类问题的。婚前性行为是否确定婚姻关系呢?这与是否是基督徒无关–婚姻关系成立与否与当事人是否信主没有任何关系。

若婚前性行为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充分条件,则“分手”问题其实就是“离婚”问题了。关于离婚圣经有比较清楚的教导,本文不讨论。若婚前性行为并不能使婚姻自然成立,则“分手”问题就并非是婚姻问题了,而是性问题,性问题虽然常常与婚姻相关,但并不是一回事。

对此旧约有男子强奸、引诱处女后就要娶她的规定(出.22.16,申.22.28),但这是出于保护女性利益的目的。圣经很看重童贞,旧约规定要用石头砸死不是处女的新婚妻子,失贞后的未婚女子往往是没人要的。所以律法规定这男子要为这女子负责任,但女子却不是必须嫁给这个人(出.22.17)。大家也要注意一夫多妻制的背景。所以这类经文非但没有肯定婚前性行为决定婚姻,反而不利于这种说法,否则 出.22.17中父母就没理拒绝引诱过自己女儿的男子了。

创世纪中犹大与他玛同房,她甚至为他生了个儿子,但这些并没有确定他玛与犹大的婚姻关系。而主耶稣在与撒玛利亚夫人谈道的时候,也说过“你现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若婚前性行为直接确定婚姻关系,则“现在有的”当然就是丈夫了——不管这个丈夫有几个妻子。大家以为按照主的意思这个妇人听道后会回去与那个人马上结婚呢还是会离开那个人呢?

这些似乎是勉为其难的找了两节毫无说服力的经文,但涉及到婚前性行为的经文本来就不多,我并不想以这两节来证明结论,但若想证明相反结论则是更难。我们既然没有明确经文来支持婚前性行为确定婚姻,那么,就要在更综合的层面上来看这个问题了。

问题并不如想象的复杂,因为在圣经里显然的,嫖妓、诱奸、与已婚妇女行淫这些都不必然构成婚姻,可见性行为并不能使婚姻关系自然成立。虽然我们所关心的是另一种情况,即在有一定婚姻意愿的前提下的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但这种性行为与前述的性行为又有什么不同呢?不都是淫乱吗?说双方自愿也好彼此相爱也好,这些是否能使此奸淫行为称义呢?是否改变了淫乱的本质呢?但婚姻里的性行为却是圣洁的。是婚姻使性成为圣洁,而不是性使婚姻成为圣洁。

但圣经所说的“二人成为一体”又该如何解释呢?岂不是性行为使他们成为一体的吗?[林前.6.16]没错,按照保罗的说法,与妓女联合的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所以呢?与妓女联合的不可与妓女分开吗?保罗的逻辑却是:所以说奸淫是侵害自己的身体——因此要远离淫乱。这个“成为一体”是事实,但这个事实却存在不同的意义:若是婚姻里的则是上帝所结合的,这时的性行为则是对上帝之结合的外在印证;若是婚姻之外的,则这个性行为就是对自己身体的干犯,如同自残后用粪便涂抹伤口,是上帝所厌恶的,这反而见证了神所配合的婚姻吗?

但他们不是彼此相爱甚至私定终生了吗?这又怎么样!问题并非在于他们是否“曾经相爱”,而在于这些与性行为有什么关系。是否海誓山盟、私定终生是否会改变性行为的性质呢?所谓的“爱”并不能使性行为成为圣洁,婚姻才能。所以,此疑问等价于彼此相爱、海誓山盟之后是否可以分手的问题。(而且大多数人只是玩一玩、试一试的心态,是否算的上私定终生也是难说的。)若认为(纯)谈恋爱谈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可以分手,否则相当于离婚罪,那么,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并不改变答案。若认为谈恋爱不管谈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分手,不是离婚罪,那么,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同样并不改变答案。

从反方向来看,如果两个人出于各自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结婚,那么,从圣经的角度,他们的婚姻就不是合法的吗?奴隶主随意挑选自己的奴隶为妻为妾,这种被迫的婚姻合法吗?可见,不管是否彼此相爱,或者是否自愿,都不影响婚姻的成立与否。现代人把感情的地位抬的过高了,这大概和偶像剧有关。

另一个角度,两个人婚礼后不管是否同房过都是夫妻关系了,而若一对丧失性能力的老年人结婚他们的婚姻也没有理由不被尊重。婚姻的本质并不是性关系,性关系也不能产生婚姻关系。

按照传统的说法,婚姻是约的关系,这个约也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而是社会关系中的约,是大家都要遵守的。旧约中强奸处女后娶她就完事了,但强奸已婚妇女则是要被砸死的,为什么呢?因为已婚妇女与她的丈夫的婚姻关系包含着所有人,是所有人都要维护、尊重的,否则就是违约。所以,婚姻就不是两人偷偷的结婚,而是需要公开的宣告。亚伯拉罕、以撒隐藏自己与妻子的关系,结果老婆被别人抓走,而神也没有责备这些人。你不告诉人家,人家又怎么能够尊重你们的婚姻呢?以色列人的习俗是以订婚、许婚算为婚姻关系的开始,但这订婚却是公开的有社群参与的,而不是偷偷的。西方习俗大多是以牧师的证婚仪式为开始。不同文化里习俗是不同的,但大都有一个明确的节点,在某个仪式之后婚姻关系才是成立的。总之,两个人需要在社群的参与下才能确立婚姻关系,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所以说,性与婚姻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既然如此,婚前性行为后当然可以分手了。若恋爱可以分手,性行为发生与否都没太大影响。但已婚人士也不需要羡慕同居者的这种自由。婚前性行为是实打实的犯奸淫,而离婚最多也不过是犯奸淫,离婚并不比婚前性行为更可恶。所以,结婚然后离婚与同居然后分手两者相比较,前者似乎更可取,更不肮脏。

我们直觉上倾向认为有了性关系就应该结婚或视为结婚,这其实是因为我们的良心在见证性行为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里面,另一方面我们也都愿意从一而终。我们都是罪人,罪人的心态是为自己的罪开脱,而不是承认自己的罪。与同居的人结婚会使我们觉得自己从来都只是同自己的伴侣做过爱,事实上是用事后的婚礼掩盖婚前的淫乱。这就是良心被罪所玷污的结果了。我并非说与同居者结婚不好,而是说这种结婚丝毫不改变之前淫乱的事实。

试想丈夫有外遇了,请问丈夫该与第三者结婚吗?在一夫一妻制前提下当然不能这样想了。那么丈夫是否该与妻子离婚然后与第三者结婚呢?或者索性假设妻子刚好这时候去世了,或者与他离婚了,请问这时候丈夫应该与同居的第三者结婚吗?这恐怕是有争议的。但这情形与未婚同居者是一样的。我们为什么会感觉不一样呢?是因为我们对外遇深恶痛绝,对婚前同居却觉得没啥大不了。对于第三者的情况,牧师大婶们会像面对火灾一样如临大敌,对于婚前同居,她们最多只是觉得蛋煎的嫩了点,或者像小孩子贪玩忘了写作业。火灾当然是要坚决扑灭的,蛋没熟再多煎一会儿就是了,小孩子吗,贪玩不是很可爱吗,干嘛要那么认真呢。我们对罪的感觉是被罪所玷污了的,我们不再从神的角度来看待罪,而是从人的感情出发的。所以我们认为同居并不是大问题,并认为同居后只要结婚就可以一笔勾销之前的“不懂事”,这些遵循同一思路。

当然,从心理、感情、家人的角度来说,这种事后的结合是有其优点的,好处很多,往往是最佳选择,至少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这却不具有道德、伦理层面的优点,也不要因此而有道德上的优越感。同理同居后选择分手的人也丝毫不因分手而比不分手的人更加不圣洁,他们是同样的不圣洁。你给别人下了毒药,药效还没发作的时候他就被车撞死了,那么,你就可以庆幸自己没有杀人了吗?一个女人与男人野合,肚子搞大了就与那男人结婚了,另一个女人也是肚子大了,但那男人抛弃了她。请问前者比后者更加圣洁吗?不要以感情上的错觉来形成道德上的判断。

有的人同居后恰好彼此合适,这时候又良心发现为同居而懊悔(谁知道啊),然后开开心心的结婚。有的人同居后却发现根本是在地狱里生活,这时候也良心发现为同居而懊悔,(也可能只是为自己愚蠢的选择而懊悔),然后呢?只能硬着头皮去结婚吗?若前者选择结婚,后者选择分手,前者就比后者更高尚了吗?假设两者都是后来真正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那么,前者可以说是神特意的保守,虽然他们犯了奸淫,但神还是因慈爱而使他们从一而终,这是祝福(但却不是对他们之前的淫乱的祝福);后者呢?难道不同样是神的祝福吗?虽然他们犯了奸淫,但神却保守他们没有结婚,而给予了他们重新选择的机会。

所以,结论就是,处于所谓的“恋爱”阶段的,若在考虑是否要分手,则是否有过性关系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我们厘清了性行为与婚姻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可以分手只需问他们是否结婚了就是了。问题是,到底什么样才算结婚了呢?

若已经举行过正式的婚礼,算做结婚自然是没问题的。可订婚算不算?这有点复杂。各处的风俗千差万别,单以较通行的观点,订婚是对结婚的约定:订婚是一个约,这个约并不是婚约,而是对婚约的约。订婚意味着双方承诺在将来某时候举行婚礼,这样之后双方就可以有计划的准备结婚了。所以订婚仪式并不是婚礼,而是对将来的婚礼的约定。若真是这样,那么,订婚后反悔和一般商业性合同的悔约没有太大的区别,这里最多仅有信用的问题,而不是离婚问题。所以订婚后反悔与离婚并不是一回事,这虽然不是好事,但却不能算作是离婚。

但另一方面,若订婚后某一方背地里与其他人有暧昧关系,这绝不仅仅是诚信、守约的问题,而是奸淫。从这个角度来看,订婚也不仅仅是一个约定了,而是有一定的婚姻约束力。在订婚与结婚之间,两人同房属于淫乱,与别人同房也属于淫乱,可见这是一特殊的时期,既不是完全的婚姻状态,也不是完全的非婚姻状态。中文的“未婚妻”很形象,是妻,是未婚。既然未婚就无所谓离婚了,但既然是妻也就有其本分了。

所以,较中庸的态度是把这段时期看成是多天的婚礼,两人是处于婚礼进行中的状态。从不是夫妻到是夫妻,不是0-1的跳跃,而是1%、2%…100%的一个过程。那么这段时期中间可以分手吗?这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不可以的问题,而需要看具体情况。但我们也不必仅仅从婚姻、奸淫的角度来思考,信实、忠诚也同样重要。若没有合理的理由,双方当然应该遵守承诺。所以,不要轻易的订婚,不要把承诺当成儿戏。不遵守诺言的是上帝所厌恶的。

但有时候情况会复杂一些,比如原来俩人不信主,订婚后一方信主了,那么信主方应该继续结婚呢还是该退婚呢?参照保罗的思路,似乎两种选择都是可以的。如果可能,退婚似乎更加可取,但结婚也是允许的。我们要明白这是两难中神对我们的软弱的怜悯,没有哪种选择比哪种更高尚。所以,从教牧的角度,不要轻易指责别人,要体会别人的困苦挣扎,要鼓励他们不要失去对主的热心。不要把重担压在两难的弟兄身上,相反,要除去弟兄的担子,使弟兄能在恩典中得享神儿女的自由。但人的心神知道,我们是以什么样的动机行事是隐瞒不了的,我们所求的是神面前的无愧于心。